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6

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4日给你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书》(大环责改字〔2019〕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你合作社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作出如下改正:

1、立即停止直接抽取未经处理猪粪尿浇灌林地的行为,并于10日内清理林地上遗留的猪粪尿并妥善处理.

2、于3个月内建设完善合作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完善雨水和污水收集管网,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场地雨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方可外排.安装固液分离设施或采用干清粪工艺处理猪粪尿,建设沼气池和养殖废水贮存池,建设干粪堆场、化尸间等环保设施,禁止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用于农灌或土地消纳,施用量不能超出土地应有的消纳水平,禁止直接排放养殖废水.

3、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协议,委托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药瓶、废药品等危险废物.

4、建立干猪粪和养殖废水转移台帐,加强养殖废弃物管理.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2日、3月25日对你合作社开展整改的情况进行了督查,发现你合作社没有按照《决定书》的要求按时清理林地上遗留的猪粪尿并妥善处理,属于逾期不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决定行为.结合环保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9〕24号),鉴于你合作社刚饲养第一批生猪、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且违法行为系初犯,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但在我局下达《决定书》后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改工作.经我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韦金兰

电话:0778-5814555 地址:大化县大化镇文昌西路94号 邮政编码:530800 大化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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