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6 |
抽检范围 吉林、辽宁、山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青岛等11省市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车间、仓库及主要销售点. 产品范围 已成熟可上市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业:蔬菜、水果、粮食、食用菌(鲜)、茶叶. 畜牧业: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 渔业:淡水鱼、虾、蟹.
三、抽样、检测及判定
(一)抽样 抽样依据《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NY/T5344)规定进行.抽样单统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监测抽样单》(见附表1).
(二)检测 检测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5]4号)的规定.
(三)判定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四、结果反馈 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5日内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附表2)和《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受检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五、异议处理与复检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部中心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部中心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复检工作由中心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部中心,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六、任务分工 各检测机构根据承担任务的地域、抽样数量、产品上市季节等及时与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联系,合理安排抽检时间和受检单位.各省(市、区)抽检样品数不得低于下表所列数目: 序号 省份 产品种类 样品数量(个)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
1 吉林 蔬菜、水果、粮食、食用菌(鲜) 40(蔬菜不低于25%、粮食不低于25%) 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山东 蔬菜、水果、食用菌(鲜)、茶叶 80(蔬菜不低于30%、生姜不低于5个样品,水果不低于25%) 青岛 蔬菜、水果、茶叶 20(蔬菜不低于40%、)
2 辽宁 蔬菜、水果、粮食、食用菌(鲜) 80(蔬菜不低于25%、粮食不低于25%) 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山西 蔬菜、水果、粮食、食用菌(鲜) 70(蔬菜不低于30%、粮食不低于25%)
3 广东 蔬菜、水果、食用菌(鲜)、茶叶 70(蔬菜不低于30%、茶叶不低于20%)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云南 蔬菜、水果、食用菌(鲜)、茶叶 40(蔬菜不低于25%、茶叶不低于20%)
6 湖北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 50(猪肉不低于25%、禽蛋不低于25%)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湖南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 30(猪肉不低于25%、禽蛋不低于25%)
7 四川 淡水鱼、虾、蟹50(淡水鱼不低于60%)禽蛋不低于25%)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 淡水鱼、虾、蟹30(淡水鱼不低于60%)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