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6 |
(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8,270,110.96元,税额1,405,919.04元,价税合计967603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