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6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7年12月28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取得发票的认证及抵扣情况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你公司2017年9月(所属期) 企业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117份,其中认证相符8份,认证后失控109份. (1)认证相符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13870401-
13870403、13891554-13891558,金额7115384.61元,税额1209615.39元,价税合计8325000元.货物名称:原料AU9999,开票单位为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09615.39元. (2)认证后失控的1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1130,发票号码:
24307057、29007701-29007750;
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19645943-
19645950、33937851-33937900.开票单位为上海藤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昶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成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煤,数量23678吨,金额10887398.21元,税额1850857.59元,价税合计12738255.8元.已于2017年9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50857.59元.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在2017年8月(开业)至2017年12月期间,共领购1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9月开具1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0030016―00030105;
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0226533―00226622.发票受票方为济南国宇海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煤;
共涉及数量39087吨,金额17983141.65元,税额3057133.05元,价税合计21040274.70元.经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致,但与企业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名称为原料AU
9999、煤的数量购销不一致. 3.经查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东支行:800106119100011,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购进资金情况:由无关联第三方个人(范雅琦)汇入后转付给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与其他三个公司无资金交易往来. (2)销售资金情况:你公司向济南国宇海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共涉及价税合计21040274.70元,只收到17361774.70元的货款记录,且通过第三方个人账户(边凤英)即进即出. (3)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销货物品名不一致或品名一致但数量、金额明显不符;
且资金收取金额明显小于开票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上述行为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