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6 |
(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认定上述开具的1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三)拟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拟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