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06 |
(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尹瑞波,沂南县砖埠镇党委书记,行政编制.作为砖埠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职责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王淑玉,中共党员,主持沂南县住建局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事业编制.督促指导村镇建设执法监察工作不力,履行村镇建筑市场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黄传博,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行政编制.作为该局分管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领导,督促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履行村镇建设执法监察指导职责不力,履行村镇建筑市场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刘瑞聪,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行政编制.作为该县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督促指导有关科室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对村镇建筑市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王富余,沂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编制.分管住建工作,督促指导县住建局和砖埠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