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6

(六)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九)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健康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七)协调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巡查方案,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包括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机构、党委工作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派驻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统称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依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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