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6 |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郑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送审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8月27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编:450006 2015年8月17日 郑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 知名商标 )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知名商标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成立郑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郑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组织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生产者、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定书》;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