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7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福建省内民营企业可以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管理较规范、已设立独立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并确有配备公司律师需要的民营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申请,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民营企业获准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对所属公司律师实施管理.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获准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福建省内非国有企业可继续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对其所属公司律师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发布施行的《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