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7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市)食药监食流罚〔

2017 〕

091 号 当事人:汉中品泽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紫柏路卡斯迪亚商业街34号楼1-36号商铺 邮编:723000 营业执照编号91610702MA6YNDGR2R 身份证号6123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安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7年9月7日,执法人员在汉中品泽酒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食品经营场所酒架上放有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且和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酒同架经营,还有部分进口酒加贴的中文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有12个品种共计45瓶,现场予以扣押.

经调查,其经营的进口酒是从广州众丽酒业、深圳迅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汉中市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通过电话和微信在网上订货,货款通过微信支付转账.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也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违法产品的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无法核实,货值金额按实际查扣数量核算,共计1837元.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询问调查笔录三份;

3、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5、整改报告一份;

6、微信交易记录复印件一份;

7、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照片.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和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食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汉中天汉大道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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