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7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张骞墓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保护原则】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权属】张骞墓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骞墓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张骞墓的保护,支持和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政府职责】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张骞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张骞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协助做好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职责】城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张骞墓日常保护和管理;
(二)实施张骞墓保护等有关规划;
(三)对涉及张骞墓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协助做好张骞墓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张骞墓本体展示;
(六)组织实施张骞墓相关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以及陈列展示;
(七)开展张骞墓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其他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定】张骞墓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
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依法设置的保护标识和设施. 第八条【保护规划】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张骞墓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后实施. 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 第九条【保护对象】张骞墓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张骞墓本体;
(二)附属文物: (1)石兽两尊;
(2)汉博望侯张公骞墓碑;
(3)汉博望侯墓碑记碑;
(4)后裔碑;
(5)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