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7 |
附件: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省级和市州及县(市区)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设立时间为3年,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坚持科学规范、重点突出、注重示范、统筹安排、限期执行、节能保效的原则,优先安排节约(节能)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申报的节能项目,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机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不涉及节能生产环节),主要包括:
(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二)照明、锅炉、热水、空调、门窗等办公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三)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
(四)太阳能、空气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原则上,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至项目完工)不超过1年.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申报 第七条 每年年初或年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布下一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的节能领域和节能项目,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总预算不低于50万元;
(二)申报项目科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量. 第九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