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7

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 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

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9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行政公文 在

第二章提到:

(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 两高 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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