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7

(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六)加强项目能评后评价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及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严于国家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规范,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0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 行政法规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十条 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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