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07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