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07 |
3 总则3.0.1 为促进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和规范化管理,适应水文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服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3.0.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应符合SL276―2002的规定.纳入本标准管理范围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分类见附录A 水文基础设施分类目录 和附录B 水文技术装备分类目录 . 3.0.3 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管理机构需要对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分类目录及运行维护指标进行调整时,可在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辖区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3.0.4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应逐步实施质量认证管理.各级管理机构应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量值溯源及期间核查的要求,提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量值溯源及期间核查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3.0.5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档案应实行数字档案与纸介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采购档案应真实、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项目完成的过程和结果,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应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并按附录A和附录B进行分类和编码. 3.0.6 国家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履行下述职责:
1 负责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建立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行业管理体系.
2 组织建设、维护全国通用水文基础设施(设备)及档案管理系统.
3 编制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 负责和指导水文新设备、新技术的交流和引进.
5 制订、修订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筑安装及运行定额.
6 负责管理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检验检定机构.
7 参与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项目立项及设计审批、质量监督、项目验收.
8 组织或委托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进行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等相关标准的技术培训. 3.0.7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履行下述职责:
1 负责本辖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体系.
2 负责维护国家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管理系统中本辖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档案信息等内容.
3 掌握本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情况,编制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参与本辖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5 在管理权限内,审批下属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建设、购置、改造、验收和报废的申请.
6 受委托组织或组织所属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等相关标准的技术培训. 3.0.8 地市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履行下述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目标、制度、岗位责任制.
2 组织推广使用和维护国家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管理系统,更新所管辖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信息,编制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3 参与本辖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的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