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07 |
4 负责本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维护,以及更新和报废的申报.
5 检查本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运行状况,督导检修维护工作,对重要问题或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编写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运行状况年度报告.
6 负责本辖区水文技术装备计量检定校准的申报工作. 3.0.9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水文基础设施检查维护 4.1 一般规定 4.1.1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项目建设四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合同制)要求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开展试运行和验收工作,只有通过验收合格的基础设施才能交付生产运行. 4.1.2 水文基础设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其占有或使用单位应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书. 4.1.3 水文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在规定的保护时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和影响其正常运行;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水文基础设施时,有关单位应报请有管辖权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迁建、改建相关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4.1.4 水文基础设施实行定期维护、报废、更新制度,每年汛前应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维护,维护、报废、更新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4.1.5 当发生水文基础设施损毁时,水文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其主要功能,及时修复损毁工程. 4.1.6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水文基础设施检查、维护登记薄,水文测站应按要求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4.1.7 水文基础设施维护、更新后的技术参数应不低于原设计指标,禁止使用影响安全生产和不满足测验精度的水文基础设施. 4.1.8 水文基础设施达到规定的最长允许使用年限时,应申请报废、更新;
经批准可延期使用的,在延期使用期间应缩短检查周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文基础设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报废、更新.
1 不符合,或不能满足新的技术标准要求的.
2 在恶劣环境中使用,或磨损严重的.
3 维修后性能不能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或不能满足生产或安全要求的.
4 一次维修费用超过建设(购置)费用或其现值50%.
5 因观测位置或条件改变,水文基础设施无法搬迁、搬迁不经济或失去使用价值的.
6 因自然灾害、事故或人为破坏、盗窃等原因造成严重损毁,无修复价值的.
7 技术落后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
8 长期弃置不用、养护支出大,而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9 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或因其他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的. 4.2 水文测验河段基础设施 4.2.1 水文测验断面及基线标志使用年限、检查间隔及检修定额应执行表4.2.1的规定,其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质标志标、塔、牌每年汛前进行1次刷漆等维护.
2 普通铁质标志桩、标、塔、牌每年汛前进行1次除锈刷漆等维护.
3 镀锌铁质、铝质或不锈钢等标志桩、标、塔、牌每2年进行1次描漆等维护;
4 石质及混凝土标志桩、点、碑每年汛前进行1次描漆等维护. 表4.2.1 水文测验断面及基线标志使用年限和检修指标 序号 设施名称使用年限(年) 检查间隔(月) 检修定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