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7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503739296),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分局于当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40115-15037392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1月8日上午,申请人将豫****小型轿车停放在广州市南沙区广意路路段的人行道上.当日9点30分左右,被申请人的两名执法人员以申请人违法停车为由,在该车辆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4401157001524583).期间,申请人正在附近,看到后赶到跟前与执法人员交涉.2019年3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收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503739296).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该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在该起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核实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违法停车通知单》上的执法人员署名与现场执法人员的真实身份不一致;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申请人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剥夺申请人的申辩权利.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却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而且并非在当场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和职权.第二,该处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申请人反映广意路是断头路,申请人停车的位置附近仅有一个钢材配送站,无其他村落、小区、住户从此处经过,停车的人行道和盲道更是遍布电线杆、垃圾桶等物品,行人无法通行,车辆短暂停放于此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且已及时改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于 2019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被申请人称:第一,2019年1月8日上午,根据勤务安排,被申请人属下交通民警及辅助力量在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广意路路段执勤,9时30分许,执勤人员发现号牌为豫****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该路段的人行道上,该人行道设有盲道且该车辆停放位置已占用盲道,车内无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申请人的上述情形属于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申请人协助执勤的辅警对该车辆的违停情形进行拍照取证,并按规定将《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4401157001524583)张贴于该违停车辆车身(驾驶室左侧车窗).在完成取证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后,该车辆司机到达现场并要求撤销该《违法停车告知单》.现场执勤警力对该名司机说明相关执法情况后,继续在该路段进行交通执法.2019年3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法,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等规定,对申请人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