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之规定,本分局决定: 维持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5-15037392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