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7

500 000元.后被告李晓平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8年5月14日,被告李晓平尚欠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借款本金3

500 000元、利息128 208.97元、复利1127.88元. 同时查明,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 另查明,被告李晓平与被告姚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月11日登记结婚. 诉讼过程中,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陈述第2项诉讼请求只产生了诉讼费及保全申请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个人贷款申请及资料提供表、结婚证、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不动产权证、归还贷款本息截图、(2018)渝0115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2018)渝0115执保174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告李晓平、腾安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系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李晓平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要求被告李晓平偿还借款本金3

500 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5月14日的利息128 208.97元、复利1127.88元;

从2018年5月15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告腾安公司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其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晓平与被告姚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姚红知情并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姚红对此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晓平、姚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借款本金3

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5月14日的利息128 208.97元、复利1127.88元;

从2018年5月15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综合办公楼【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798267号】、成品库【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799392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 917.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 917.50元,由被告李晓平、姚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宇迪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丽书记员陆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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