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07 |
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
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责任主体 职业能力建设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后,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
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或个人涉嫌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