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7 |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校学制为三年制专科.不论学生实际修读年限多长,学历证书及学历电子注册的学制仍为三年.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册对学生进行考勤,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制度(包括点名、抽查等).学生每旷课一次或少做一次作业,任课老师可酌情扣除一定的平时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两天(含)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请假3至5天由主管学院领导审批;
请假6天及以上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领导办理销假手续.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学院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或连续一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成绩评定根据课程特点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办法计算,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分五级制(优、良、中、及、不及)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及以上(五级制),合格的(二级制),视为通过该课程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一)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者;
(二)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作业未做达三分之一者.
(四)纯网络课程按课程大纲或平台公告进行约束. 笫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准参加补考,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与量,同时实行学分绩点制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学生所修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补考成绩计入补考当学期课程学分绩点,重修课程成绩计入修读学期课程学分绩点.
(一)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折算办法如下: 分制 成绩 对应绩点 百分制 0-59
0 60-62 1.0 63-65 1.5 66-69 1.8 70-72 2.0 73-75 2.5 76-79 2.8 80-82 3.0 83-85 3.5 86-89 3.8 90-92 4.0 93-95 4.5 96-99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