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07

(一)所有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二)新招录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

(三)新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和改变工种的井下从业人员,除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外,还应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双责 .岗位责任制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每个岗位张贴上墙.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月考核一次,并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整个工资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矿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符合矿山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装订成册,发放给每一个从业人员,并组织培训学习,督促执行落实.重要制度应张贴上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管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矿山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及原始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矿山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计划及带班下井人员名单应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带班下井情况及带班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矿山应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出入井人员管理,随时准确掌握井下人数和分布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矿山应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将其纳入矿山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第十七条 矿山应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机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法.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矿山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矿长或委托分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验收.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矿山每半年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以及采空区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评估和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矿山应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矿山所有系统进行一次 诊断式 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落实责任、人员、资金、时间、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责任人应签字确认.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矿山应建立危险源监控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山应有以下完备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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