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07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新开财购罚决字〔2018〕1号 新乡高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常州新桥图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伟 身份证号:320421195806056216 单位代码:91320411251045043A(1/1) 住所(地址):常州新北区新桥镇孙家村 本机关于2018年6月7日对你公司在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新乡高新区振中街小学课桌椅及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GK201834)一标段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采购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根据新乡高新区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将"新乡高新区振中街小学课桌椅及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GK201834)委托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5月30日上午9:00,该项目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开、评标,你公司参加了该项目一标段的投标. 经投诉调查发现,你公司与苏州巨力木业有限公司、昆山永光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在本项目进行开评标期间,你公司法人授权代表人石玉涛个人社保(2018年1月―6月)由苏州巨力木业有限公司缴纳;

2018年5月29日,本项目开标前一天,你公司法人授权代表人石玉涛与苏州巨力木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代表人佘冲、昆山永光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代表人杨方印事先约好入住于新乡美宜家酒店(市政府店),并开具了苏州巨力木业有限公司的住宿发票;

在投诉处理期间(询问笔录),2018年7月23日,你公司法人授权代表人石玉涛与苏州巨力木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代表人佘冲、昆山永光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代表人杨方印一同入住于新乡市高新区元丰快捷酒店(三人间),并开具了苏州巨力木业有限公司的住宿发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由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个人参保证明;

美宜家酒店"新乡市旅馆业住宿登记薄"(杨方印、石玉涛的个人入住信息)复印件及开具的住宿发票复印件;

新乡市高新区元丰快捷酒店"新乡市旅馆业住宿登记薄"(佘冲、杨方印、石玉涛的个人入住信息)复印件及开具的住宿发票打印件;

佘冲、杨方印、石玉涛询问笔录及影音录像等资料予以证实.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财税政【2016】31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04.5万元的9‰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405元(大写:玖仟肆佰零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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