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7 |
并给予创办企业的海外优秀人才或主要股东相当于在该企业实施产业化生产后3年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海外优秀人才入选国家 千人计划 、 青年千人计划 、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 和省 千人计划 、 海鸥计划 等重点人才计划的,按其获得的奖励数额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
同一人入选不同级别、同一类别重点人才计划的,按其获得的最高单笔奖励数额进行配套.对引进国家 千人计划 、 青年千人计划 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次50万元的引进资助;
对引进国家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 和省 千人计划 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次30万元的引进资助;
对引进省 海鸥计划 和其他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次20万元的引进资助.对被确定为国家级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的依托单位,给予500万元基地建设资助;
对被确定为省级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的依托单位,给予200万元基地建设资助. 第九条 经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并实施的引智项目,按国家、省提供的资助额给予1:1配套经费补助.经台州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市级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按其实际支出的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给予资助,但总额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企业自聘国外专家(不含文教类)在台州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经台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属于重点支持项目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经费资助(与引智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创业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优秀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新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或建成市级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依托台州经济开发区建立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实行开放式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优秀留学人员创办的入园企业相关事项的协调落实.凡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内的优秀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除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