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07

(一)优秀留学人员在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给予两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对开始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盈利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每年递增的,从当年起给予三年期内5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二)优秀留学人员在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研发机构或与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并获得台州市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按其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前3年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优秀留学人员创办的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由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其中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或来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其创业场所、住房、生活津贴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扶持奖励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的贷款贴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和工作场所租金补助在专项资金中 据实结算 ,并视引进人才工作实际情况财政给予及时足额安排到位. 第十四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是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或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可申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办理,并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28号)享受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聘用符合原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条件的留学人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先聘用再逐步消化. 第十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就业困难人员,凭户籍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当海外高层次人才离开我市或其家属落实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家属享受的未就业生活补贴即予终止.失业期间其人事档案可免费挂靠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七条 未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年限,可与来台州创新创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其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来台州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我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台州市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的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直接确定或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首次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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