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7 |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10.专项维护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三、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二十
五、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
五、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第五至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港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常熟海事局 受理部门: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
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清单;
7.专项维护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
一、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
五、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第五至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