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7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桂质监发〔2018〕4号 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和制造、 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 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 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和《关于取消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号),明确自2017年12月28日起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及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事项.

为做好我区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

(一)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各地应积极做好相关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地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宜;

及时办理权责清单、政务服务公告、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等相关变更手续.

(三)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各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

二、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自治区质监局不再受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的申请.请各地加强对企业的相关宣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16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印发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