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7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 2012-4-6 ?? 财会字[1995]45号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

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 元 为金额单位, 元 以下填至 分 .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

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序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1 101 建设安装工程投资

27 301 基建拨款

2 102 设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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