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才绿卡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申请部门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四)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人才绿卡的,由发卡部门收回其人才绿卡,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