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8 |
8511071114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槠婢游崴П2巷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9月1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槠婢游崴П2巷1号开设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面包、糕点和月饼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局现场查获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烘焙机1台、面粉搅拌机2台、电热发酵箱1台、空气压模机1台;
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包(内含23小包,50克/包);
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月饼一批、面包一批(详细见《财物清单》1408925号、1408926号、1408927号、1408928号).经查及当事人供述,2014年9月1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月均营业额4500元,所获得利润不详.我局现场查获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共计7142.30元.因未能获取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记录、进货凭证、销售凭证,故当事人所供述的月均经营额4500元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将现场查获的食品货值7142.30元,认定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以及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既无从轻也无从重的情形 行政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见《物品清单》);
二、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烘焙机1台、面粉搅拌机2台、电发酵箱1台、空气压模机1台;
三、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6月23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8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7年6/22 至2019/6/2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北罚字〔2017〕52 号 当事人:施海英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编号:432922********6183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201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槠婢游崴П2巷1号由当事人开设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工具、设备:烘焙机1台、面粉搅拌机2台、电热发酵箱1台、空气压模机1台;
由当事人加工并正在销售的食品:月饼一批、面包一批;
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包(内含23小包,50克/包)(详细见《财物清单》1408925号、1408926号、1408927号、1408928号).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经营的设备、工具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槠婢游崴П2巷1号由开设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从事面包、糕点和月饼等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及当事人供述,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月均营业额约4500元,所获得利润不详,我局现场查获食品货值共计7142.3元.因未能获取你生产经营食品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当事人所供述的月均经营额4500元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将现场查获的食品货值7142.3元,认定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