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8 |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以及执法人员执法抽检、违法加工经营的现场及物品的情况;
(三)《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租用场所并用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违法事实;
(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2017年6月2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北罚听告字[2017]
17 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以及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既无从轻又无从重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见《物品清单》);
二、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烘焙机1台、面粉搅拌机2台、电发酵箱1台、空气压模机1台;
三、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
电话:0757-22832548)或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物品清单》 二一七年 六月八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北蚍志 顺监北案信公【2017】 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北罚字〔2017〕4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袁红兵 身份证号 342601********2418
8511071114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蛩谏铣麓灞北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蛩谏铣麓灞北憬2号地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这期间每天的经营额大约350元,但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台账,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也没有发现生产记录,故违法所得不予认定.我局统计现场食品及原料,合共货值2327.5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作、设备、原料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