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8 |
(五)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类 油田、石化和化工企业生产用建筑物、构筑物(含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安装维修及改造. 注:建筑物、构筑物分:土木类和钢结构类.建筑物是指油田、石化和化工企业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的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配套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坐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设备基础是指放置和支承石油和化工企业生产用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六)其它:为油田、石化和化工企业服务的专业维修服务项目,如设备诊断、带压堵漏、长输管道及附属装备安装维修及改造等. 第十条 为能充分反映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单位的技术特长,允许在各类别的后面加注技术特长(如大型透平机组检修、球罐检修或DCS维护检修等).加注技术特长项必须有两个以上相应的维修经历并得到评审专家的认可. 第十一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每个类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级别.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单位总资质级别可以分为综合特级、综合壹级、综合贰级、单项特级、单项壹级、单项贰级.综合特级是动设备类特级,静设备类特级其余有二类为一级以上或动、静设备其中一个为特级,一个为一级其余有两类为特级.综合壹级是动、静设备二类为一级,其余有两类为二级以上或动、静设备有一个为一级,一个为二级,其余有二类为一级.其余为综合贰级.有的企业在五类级别中有专长,达到特级、一级者可取得企业单项特级、单项壹级、单项贰级资质.
第三章 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单位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 具有法人(委托法人)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条件中要求的各类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证件.工程和经济类人员应有资质证书.国家要求执业资质的人员应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证.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四条 维修(技改)单位若从事特种设备等需行政许可的维修业务,则应首先取得行政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维修(技改)服务. 第十五条 维修(技改)单位应具备与维修(技改)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工具、仪器及场地.价值较高、利用率较低的设备、工具等允许租赁. 第十六条 维修(技改)单位应有与本单位相适应各项管理制度,但必须具有以下几项基本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资料,并能保证质量体系运行正常. 第十七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各级别维修(技改)单位的业务能力、资产条件及技术能力的要求见表一. 第十八条 各细类级别专用条件见 表
二、
三、
四、五和表六.
第四章 资质审查、年审及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单位的资质认证审查. 首次申请取得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的单位、申请维修(技改)资质变更的单位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三年后仍希望保留原资质的单位,仍需由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进行资质审查后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后发证. 第二十条 资质审查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应审查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单位的业务能力、技术力量及资产条件等基本条件是否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