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8 |
(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19时20分汉江集团安置中心职工王XX向汉江集团服管中心资产管理部部长刘X电话报告,称 安置中心办公区设施维修项目施工点这里出事了,有一人正在医院抢救 .随后,刘X打电话向服管中心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张X报告了事故情况.22时30分张X在得知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向汉江集团技术部副部长王XX报告了事故情况.经查,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徐XX在事故发生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广水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三)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施工方工人艾XX见史X受伤立即大声呼救,听到呼救声后,安置中心办公室主任叶XX赶到事故现场,一边拨打120急救电话一边呼喊压减站人员过来帮忙,艾XX与压减站工作人员等5人合力将史X从事故现场抬至安置中心大门口.18时49分汉江集团职工医院接到救治电话立即安排救护车赶往现场,18时55分史X被送至汉江集团医院急诊科抢救室抢救,史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06分死亡.
(四)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广水公司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室维修项目部负责人徐XX代表广水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赔偿100万元的调解协议.徐XX于签订协议之日向死者家属支付50万元赔偿款,剩余50万元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并由死者家属杨XX、屠X、史XX签收赔偿款,剩余50万赔偿款已于8月13日赔付到位.死者遗体于7月12日火化,家属情绪比较平稳,善后相关事宜得到有效解决.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电工史X安全意识淡薄,在供电线路上违章带电操作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施工企业建设项目管理混乱. 一是未依法组织成立工程项目部①.广水公司在汉江集 团安置中心办公室维修项目中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徐XX未持有建筑施工工程相关考核合格证,未按规定组织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施工活动安全管理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严重缺位.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①,组织临时招募人员上岗并进行危险性较大的电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未依法为作业人员提供电力用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抓好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②,造成电工施工环境昏暗,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源或断电后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工人带电冒险作业的安全隐患. 2.建设单位未督促承包方对危险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管理.汉江集团服管中心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督促广水公司安排专人对洗澡间照明线路安装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及时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3.行业监管存在瑕疵.建管处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①的规定不够彻底,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丹政办函〔2018〕4号)和《丹江口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丹安办〔2018〕20号)文件要求不够到位,打非治违和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存在盲区,未及时发现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室维修项目临时用电作业现场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