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8 |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水公司 7.2 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史X,男,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室维修项目临时用电施工工人,违章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黄XX,男,中共党员,广水公司经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丹江口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直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二) 建议事故单位追究责任人员 1.徐XX,女,广水公司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室维修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未在法定时间内报告事故,建议由广水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从严处罚. 2.张XX,男,中共党员,广水公司副经理、安全科长,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明知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区维修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不健全,却对项目把关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广水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 张X, 男,中共党员,汉江集团服管中心副主任, 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区维修项目安全工作指导不力,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汉江集团服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 刘X,女,中共党员,汉江集团服管中心资产管理部部长,负责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区维修项目实施,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汉江集团服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 胡XX,男,中共党员,汉江集团服管中心安全质量部部长,未认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彻底.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汉江集团服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述5项处理结果,请相关单位报丹江口市安监局备案. 以上人员,在纪委监察委机关调查中如涉及失职、渎职犯罪的,由纪委监察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委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水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丹江口市安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汉江集团服管中心在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室维修项目中未督促广水公司安排专人对洗澡间照明线路安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广水公司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汉江集团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丹江口市安监局备案.
(四)对行业监管单位的追责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汉江集团安置中心办公区维修项目未向建管处申报,建管处未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丹政办函〔2018〕4号)和《丹江口市安委会办公室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