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8 |
2017 17号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财政局: 省经信委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取 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18号)要求,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 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 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
1 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 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 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 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 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 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四各级财政部门省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 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五各级财政部门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 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 延或者拒绝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 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2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 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 3月 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印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