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08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 6・17 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6月17日7时10分许,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以下简称 6・17 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鹿心社省长、李贻煌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安监局龙卿吉局长率工作组赴上栗县督导事故处置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萍乡市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 6・17 较大爆炸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函》(安委办函〔2015〕69号)的要求,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于2015年7月 1日成立省政府 6・17 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较大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局长龙卿吉任调查组组长,省纪委常委何刚、萍乡市政府副市长欧阳清新、省安监局副局长张贤义任副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同志任成员,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烟花爆竹技术专家参与,对该起事故实行提级调查.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正大花炮厂)位于上栗县鸡冠山乡横下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13]110113号,许可生产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 C级爆竹类,A级烟火药类(仅限亮珠自产自用).主要负责人:黄善端;

许可证有效期限:2013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萍乡市安监局、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在2013年9月底对该厂进行了现场验收审查,判定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二)工房转包分包情况 2014年11月,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黄善端将整条亮珠生产线、内筒装药线部分车间、组装生产线部分车间和一个成品仓库转包分包给黄先强生产烟花(未签订正式协议,但有口头协议并收取了黄先强8万元租金);

2015年2月25日黄善端与黄先强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金33.8万元(含税费10万元),并于2015年3月和5月分别收取了黄先强10万元,共计20万元租金.

(三)生产组织分工和改变工房用途情况 由于存在转包分包行为,正大花炮厂内筒装药线及亮珠生产线出现2个生产单位,由黄善端和黄先强各自组织人员生产. 1.黄善端生产单位.使用工房为:29#、30#、32#、37#、38#、39#工房,原设计用途为:29#为原材料库、30#为空筒库、32#效果件中转、37#混合药中转、38#药物混合、39#工房为单料称量,实际用途为:29#原材料库,30#空筒库,32#效果件中转,37#装筑药,38#装筑药、39#单料称量和药物混合. 黄善端负责正大花炮厂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詹秋生负责原材料发放和内筒装药线安全管理;

胡艳松负责组装线安全管理和封好口的内筒搬运;

江世德负责内筒装药,杨思美负责药物混合. 2.黄先强生产单位.使用工房为:31#、33#、34#、35#、36#、40#和42#至52#工房(亮珠生产线),原设计用途为31#效果件中转、33#点尾药、34#内筒中转、35#装筑药、36#装筑药、40#亮珠中转,42#至52#为亮珠生产线.实际用途为:31#效果件中转,33#单料称量,34#药物混合,35#装筑药,36#装筑药,40#亮珠中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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