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7-08 |
一、农村宅基地土地和房屋初始登记主要收件 1.
宅基地土地初始登记主要收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农房建设申请审批表;
(4)土地权属来源(宅基地批文或土地权属来源核实表等);
(5)昆山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征询异议(公告)表及公告结果(附公告照片);
(6)户口簿、身份证明及夫妻关系有效证明;
(7)属于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8)地籍调查表;
(9)宗地图(两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2.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初始登记主要收件 (1)昆山市房屋登记申请表;
(2)昆山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征询异议(公告)表(附公告照片);
(3)身份证明及夫妻关系有效证明;
(4)批准拨用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5)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房屋平面图、分丘图;
(8)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9)其他必要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必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认定. 申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批准建造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初始登记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公告,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在宅基地和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及市国土局网站、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告(以昆山市土地、房屋征询异议公告为准.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申请登记),公告期限为两个月;
3.受理;
4.审核;
5.记载于登记簿;
6.发证. 农村宅基地房屋必须先取得集体土地批准拨用宅基地的使用证、通过房屋征询异议公告方可申请权属登记. 登记机构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批准拨用宅基地"字样.
三、有关事项 1.本通知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土地批准拨用宅基地. 2.对未办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登记的,且各区、镇已列入拆迁规划范围的(由各区镇严格把关并出具情况说明),不予发放权证. 3.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初始登记.原属于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现不属于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暂缓办理.依照"一宅一户"的原则,不属于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不予办理. 4.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且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抄报:周雪荣副市长、夏小良副市长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