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8
附件: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 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

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

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

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

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第九条 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 第十条 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

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 3.开学后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一条 开学后,学员因其他原因自行退学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以下的,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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