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08 |
2.开学后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培训合同终止的,培训机构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培训费. 第十三条 学员退学时间从学员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学员要求退费,应由学员本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收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退费,不予退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费手续应当在学员提出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扣除学员补办材料时间)办结. 第十六条 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领取退款时,应当签字留档,若委托他人代领,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培训机构应验证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学员退费后未签字或由未成年人签字领款、委托退费未验证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造成纠纷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退费办法在学校醒目处公示,并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提醒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发生争议的,可向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的收费退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制定的《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07] 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