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8 |
(三)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1.办学资金与其开设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应相应增加办学资金.每增设一个分公司应增加办学资金最低限额人民币50万元. 2.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办学资金总额的50%. 3.股东不得以国家财政性经费履行出资义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1.公司住所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 2.对公司住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住所房屋符合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公司住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 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其公司住所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学员用餐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 4.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备,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5.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开设的技能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社会通用性的技能培训项目的,其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教学背景,且培训项目教学管理负责人应有不少于2年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开设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设立应满一年,且应开展过该职业低一等级培训项目并至少完成一个培训鉴定周期,鉴定合格率应达到该项目上年度全市平均合格率.
(五)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教育法规、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确定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 2.公司章程除记载《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记载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注册资本的来源和性质,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 3.依法建立本单位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校资产和教学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专职办学人员和教职工培训进修制度、办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分公司设立要求
(一)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依法诚信经营记录,且公司财务状况和年检结果正常.
(二)申请设立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分公司专职负责人.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分公司专职负责人.分公司专职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分公司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分公司拟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本单位具有聘用外籍教师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拟聘用外籍教师的任教资质证明材料.(其他内容参照公司设立要求) 3.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每个分公司营业场所的教学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内容参照公司设立要求) 4.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参照公司设立要求) 附件2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 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