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8 |
1、该律师称其在办案中不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其没有收取投诉人父亲李某某5万元,而其他收费是合法合规的.因为:投诉人父亲李某某的备用金均支付给聂某某了,其与投诉人父亲李某某及家属无任何款项交易往来;
其未委托聂某某收取相关费用;
聂陈述的5万元系投诉人父亲李某某委托聂保管的备用金,是他们私下协商的,其并不知情;
在异议出现时,其因为自已是辩护律师,才作为第三方要求投诉人父亲李某某过来协商处理此事;
关于李某某后来与聂某某他们已达成了协议,退款情况其并不清楚.
2、聂某某与其是平等的朋友关系,其不认为是业务合作关系,聂某某与律所也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
3、李某某女友龚记者采访报道的情况系其采取暗访形式,对谈话内容事先设计,在谈话中反复强调敏感词语进行诱导,导致其因被反复纠缠,情绪恼火,发表了一些不严谨不得体的语言.
4、因其自身被反复纠缠,占用大量时间,不能控制,决定最多不要律师合同约定的一万元辩护费.
5、其积极按时合同约定履行了辩护义务,积极辩护使李某某减轻处罚,不是媒体所说的只收钱不办事,未起一点作用.
6、对该事件的态度是虽然自己在办案中不存在投诉中违规收费的现象,但还是在媒体暗访过程中发表了一些不得体、不严谨的言论,要引以为戒.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聂某某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杨金涛账户交易明细、相关调查笔录等. 本会认为: 杨金涛律师通过聂某某收取投诉人父亲李某某5万元办案费用,该费用并未进入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财务账户,该律师的收费行为属私自收费行为,且其行为通过媒体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鉴于杨金涛律师在投诉发生后,积极协商对投诉人的退费事宜,态度较为诚恳.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第九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和第二十八条"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杨金涛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另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存在使用工作栏,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标识为刑事业务主任,误导当事人,存在违规行为,应予以处分,鉴于芙蓉区司法局已经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该所认错态度较好,并已经改正相关行为,对律所免于处分. 长沙市律师协会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