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08 |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 前言城市环境总体规划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为基础,以保障辖区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健康为根本,通过统筹10―20年中长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优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确保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战略部署.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立足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注重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同推进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问题,是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9月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088号),将泰州列入全国首批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城市名单.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以此作为推动泰州 生态名城 建设的重要契机,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编制了《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南京大学组成的规划编制技术组,在环保部《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意见》、《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等文件指导下,遵循环境优先、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从泰州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际出发,采用科学先进的技术方法,确定城市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风险防范基线,同时对不同区域提出差别化环境保护战略指引,为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奠定坚实基础,是指导泰州、未来一段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1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规划范围为泰州市市域行政范围,包括靖江、泰兴、兴化三个县级市,海陵、高港、姜堰三个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总面积5787平方公里,具体见附表1. 第2条 规划时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阶段分为近期、中远期.近期:2016年-2020年,中远期:2021年-2030年. 第3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5号);
3.《国家环境保护 十二五 规划》(国发〔2011〕42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9号);
5.《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6.《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环发〔2011〕100号);
7.《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环发〔2012〕58号);
8.《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
9.《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的函》(环办函〔2012〕1088号);
10.《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规程〉的通知》(环办函〔2013〕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