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8 |
(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八)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必须报废不能使用的资产.
(九)其他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资产处置方式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调拨(调剂)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淘汰等问题,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对外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八)国家规定的资产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
九、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产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因自然灾害等向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由主管部门审批,事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按杭州市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十
一、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内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相同的单位间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不同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十
二、行政、事业单位因其他原因对资产进行调拨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
三、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的资产应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及文件明确的资产接收单位下达资产调拨批复,资产接收单位根据调拨批复调整相关账户. 十
四、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资产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
五、符合更新(报废)条件的车辆,经单位通过网上申请,市控办审核同意后,生成《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审核表》,单位新车购置到位后,提出旧车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资产处置程序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