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8 |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按不同的资产处置形式提供相关材料. 资产转让、出售、置换及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接到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及审核意见后,对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物资产抽查核实,按规定权限以文书形式审批或报批;
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实物资产报废核销于每年六月集中上报审批.
(四)资产处理、财务调账.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批文后,应按批文规定的处置方法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调整会计账户. 十
七、以上申报、审核、审批、调账等环节中,属固定资产处置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的变动、送审、审批及变动确认操作. 十
八、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属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杭州市产权交易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处置. 资产交易应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制定起拍价或底价的参考依据,当起拍价或底价低于资产评估价时,应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当起拍价或底价低于资产评估价的90%且金额低于资产评估价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应由市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属调剂、捐赠国有资产的,调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实物及书面资产交接手续.
(三)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核销单位应将核销损失的所有相关资料移交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处置公司,实行账销案存.
(四)属实物资产报废的(房屋、车辆除外),单位应在收到批准核销文件后,将报废资产相对集中存放,由市财政部门定时统一收缴,集中处置. 各单位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的资产处置,应按《杭州市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保管和送交销毁处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五)车辆的更新(报废)按《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处置办法》办理.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十
九、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申请报告;
(二)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进行资产置换的需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表);
(三)置换双方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二
十、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调拨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调拨国有资产申请报告;
(二)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资产的鉴定(或说明),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移交等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