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8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配套设施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业主、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屋装修

第三节 改变用途

第四节 车库与车位使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一节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章 物业的保修与维护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节 物业的维护责任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八章 物业管理区域街区制改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物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活动,是指业主自己或者通过自治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公安、消防、财政、价格、规划、民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成立自治组织,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四条 (物业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指导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规划许可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配套设施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套设施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程序)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房屋买受人明示.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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