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08

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四二一六九号函公告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条文定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七三三三三三一号函同意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七三五二号函修正第

一、

二、

八、

九、

十、十

一、十

三、十

六、二

十、二十

一、二十

二、二十三条条文、规格;

并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八三八六七六号函同意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八一四三六号函修正第二十一条条文;

并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维护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选择权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交易规则,俾保障本契约交易之安全与公平.

第二条期货商从事本契约交易业务,除依期货交易法暨相关法令外,应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依本公司章则、公告及函示等办理. 第三条本契约中文简称为「电子选择权」,英文代码为TEO. 第四条本契约之标的为「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以下简称标的指数).标的指数之计算公式、采样股票、基期及其调整之相关事宜,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证券交易所)订定者为准. 第五条本契约分为买权与卖权. 买权系指买方有於到期日依履约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向卖方购入契约标的物,或以现金结算差价之权利. 卖权系指买方有於到期日依履约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向卖方售出契约标的物,或以现金结算差价之权利. 第六条本契约之乘数为指数每点新台币一千元. 本契约到期履约之结算,以本契约最后结算价与履约价格之差额乘以契约乘数计算之. 第七条本契约权利金报价单位为点,每点之价值为前条之契约乘数. 权利金报价之最小升降单位如下:

一、报价未满零点五点:零点零零五点.

二、报价零点五点以上,未满二点五点:零点零二五点.

三、报价二点五点以上,未满二十五点:零点零五点.

四、报价二十五点以上,未满五十点:零点二五点.

五、报价五十点以上:零点五点. 第八条契约交易时间为台湾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约最后交易日之交易时间为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三十分.但本公司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台湾证券交易所若於本契约开盘前因故宣布暂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响本契约交易之进行时,本契约得暂停交易;

若台湾证券交易所於本契约交易时间内宣布暂停交易,则本契约之交易仍继续进行.但必要时,本公司得依当时状况宣布暂停交易,并於次一营业日向主管机关申报备查. 台湾证券交易所更改交易时间,或有其他因素影响本契约交易之进行,或应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全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之建议,本公司得於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变更交易时间. 第九条本契约交易每日权利金最大涨跌点数,以台湾证券交易所前一营业日收盘之标的指数百分之十为限. 第十条本契约之到期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之三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个接续之季月,共五期,同时各别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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