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08 |
本契约之最后交易日为各该契约到期月份之第三个星期三,於最后交易日收盘时停止交易,最后交易日为该契约之到期日. 前项最后交易日若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进行交易时,或本公司另有规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月份契约最后交易日之次一营业日,为新到期月份契约之交易开始日. 第 十一 条 新月份契约及存续期间新履约价格契约之上市,以台湾证券交易所前一营业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为基准,依履约价格间距,向上及向下连续推出不同之履约价格契约至满足下列条件为止:
一、交易月份起之三个连续近月契约,最高及最低履约价格涵盖基准指数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二、接续之二个季月契约,最高及最低履约价格涵盖基准指数之上下百分之二十. 前项所称之履约价格间距,依下列方式决定之:
一、履约价格未达一百五十点:近月契约间距为二点五点,季月契约间距为五点.
二、履约价格一百五十点以上,未达五百点:近月契约间距为五点,季月契约间距为十点.
三、履约价格五百点以上:近月契约间距为十点,季月契约间距为二十点. 当季月契约成为近月契约时,依近月契约履约价格间距,补足履约价格契约涵盖基准指数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除依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推出不同履约价格契约外,本公司得视市场状况推出其他履约价格契约. 第 十二 条 本契约买卖申报之撮合方式,於开盘时采集合竞价,开盘后采逐笔撮合. 第 十三 条 期货商受托买进本契约,应按受托买进之合计数量先向买方收取所需之权利金. 期货商受托卖出本契约,应按受托卖出之合计数量先向卖方收取所需之交易保证金,其卖出本契约所得之权利金收入,於成交后计入该委托人之保证金帐户余额,并自成交日起迄部位了结前,逐日计算委托人持有卖出部位所需之保证金.卖出之部位系冲销原买进之部位,则不须另缴保证金. 委托人保证金帐户余额低於维持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商应即通知委托人於限期内以现金补缴其保证金帐户余额与其未冲销部位所应缴交易保证金总额间之差额.若委托人未於期限内补缴保证金,期货商得代为冲销委托人之部位. 前二项之交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标准.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以本公司结算保证金收取方式及标准计算之结算保证金为基准,按本公司订定之成数加成计算之. 第 十四 条 本契约部位持有者得於最后交易日前,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场卖出或买回原买进或卖出部位之一部或全部,以了结契约之权利义务. 第 十五 条 本契约之每日结算价依下列规定订定之:
一、本契约每日结算价为当日之最后一笔撮合成交价.
二、当日收盘前十五分钟内无成交价,或前款之结算价显 不合理时,由本公司决定之. 第 十六 条 本契约之最后结算价,以到期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当日交易时间收盘前三十分钟内所提供标的指数之简单算术平均价订之;
若遇台湾证券交易所延缓收市撮合时,本公司得延长前揭三十分钟之取样时间. 前项计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订之. 第 十七 条 本契约仅得於到期日履约.未冲销之价内部位於到期日依最后结算价与履约价格之差额,以净额方式进行现金之交付或收受. 前项所称之价内部位,系指最后结算价高於履约价格之买权部位,及最后结算价低於履约价格之卖权部位.持有价内部位之卖方须支付前项差额,买方得收取前项差额. 第 十八 条 买方欲参加履约者,应於本契约到期日提出声明.但价内部位依最后结算价与其履约价格计算之差额符合本公司公告之围者,除买方事先声明放弃履约外,视同参加履约. 期货商应於本公司规定作业时间内提出参加或放弃履约之声明. 第 十九 条 履约之卖方由本公司以随机方式指定之. 第 二十 条 交易人於任何时间持有本契约之同一方未冲销部位,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标准. 前项所称同一方未冲销部位,系指买进买权与卖出卖权之部位合计数,或卖出买权与买进卖权之部位合计数. 第一项限制标准,本公司每三个月或依市场状况,依该期间本契约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冲销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