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8
附件2 太谷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清单

一、城市绿化管理方面(3项) 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公顷以上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0.1公顷以上的,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山西省城乡环境治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 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40项) 第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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