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8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的企业违反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